本報訊(記者張倩)北京青年報昨日《羈押犯莫有文的看守所之死》一文見報後,有內部知情者再向本報爆料,對莫有文死亡之事涉事的陽朔縣看守所,負有直接監管職責的陽朔縣檢察院,其派駐的兩名駐所檢察員,每月都會從被其監管的單位——陽朔縣看守所,定期領取“津貼”補助800元。
  據悉,陽朔縣檢察院監所檢察科科長張明輝和幹警黃志勇是2010年8月起派駐看守所駐所檢察室任職的。據知情者透露,從其二人履職擔任駐所檢察官之月起,他們就從看守所財務部門定期領取補貼,數額為每人每月800元。該知情者還透露,陽朔縣看守所關於向監管者發放補貼的政策,並非從本屆派駐監所檢察官開始,而是此前“一以貫之”的政策。
  北青報記者發稿前就此事向陽朔縣看守所財務人員唐傳兵核實情況。記者問他:張明輝和黃志勇是何時開始從看守所領取800元補貼的?唐回答說不清楚。記者又問:“你是財務,怎麼會不清楚呢?”唐隨即掛斷了電話,記者再打數次,對方都沒有接聽。
  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,是和此次涉事的陽朔縣檢察院同獲2010年“第四屆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”稱號的基層檢察院。檢察長李鐘告訴北青報記者,檢察院設置監所檢察科,就是針對轄區內的監獄和看守所進行監管;轄區內沒有監獄的,看守所就是其監管對象。
  對於駐所檢察室人員,北侖檢察院一直堅持實行“不拿錢、不搭伙(指不在看守所食堂就餐)、不過夜”制度。即第一,派駐檢察官,不得從被監管單位處,收受各種形式的獎金、補助和變相物質饋贈;其二,禁止在看守所吃飯;第三,一旦出現看守所在押犯受傷、死亡事件,檢察官必須當天介入調查,決不能拖延過夜。
  李鐘特別強調,關於上述嚴禁監管者收受被監管單位福利的制度,最高檢早有明確規定;目的就是防範兩家單位,囿於利益關係走得過近;一旦被監管單位出現問題,監管者會因“吃了人家的嘴短、拿了人家的手短”,關鍵時刻疏於甚至失於監管。
  李鐘說,說到底,檢察官與看守所兩者之關係,是監督與被監督、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。從某種角度審視被監管單位“拉關係”的目的,說是“封口費”也不為過。
  李鐘最後說,看守所發給檢察官的錢是哪裡來的?還不是納稅人的錢!拿納稅人的錢,堵監管者的嘴,為自己“花錢買平安”,這種做法的確值得反省。  (原標題:檢察員月領監所補貼80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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